宁县:喜不自“禁”,警察蜀黍会很认真的
来源:庆阳市公安局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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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县城及城区周边“禁放区”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4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4起违法行为人分别行政处罚500元人民币,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2020年6月19日15时许,中村镇某村村民马某为祝贺其姐夫曹某某新购买的三轮车,在腾达市场院内燃放烟花爆竹,被巡逻民警现场发现,予以行政处罚。
2020年6月11日18时许,陈某为其新车贺喜,在宁县新宁镇某饭店院子燃放爆竹,被巡逻民警行政处罚。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宁县新宁镇马坪村村民贺某给其朋友贺车,在马坪新区路边燃放烟花爆竹,被巡逻民警行政处罚。
2020年7月1日10时,宁县新宁镇农贸路某酒店开业,该店老板王某在院内燃放爆竹,被巡逻民警发现并行政处罚。
自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通过组织社区民警在城区街道、公共汽车站、油气站、居民小区、餐饮娱乐商场、集贸市场、店面商铺等行业场所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巡逻检查,发放、张贴《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300余份,并利用新媒体平台转发,动员广大群众相互转告、转发《通告》500余条。
民警再次提醒:努力营造一个安定、安全、安心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共同目标,全县广大居民一定要严格遵守《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切勿在城区及其周边“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宁县公安局将坚持对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坚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