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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市政协第87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31 浏览次数: 【字体:

付彩宁委员:

收到庆阳市政协第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街道贴罚单》的提案后,我支队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分组进行讨论,形成了答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违规停放车辆行为屡禁不止,极大地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逐年上升,交通压力也随之加大,给公安交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城区街道、重点区域、交通主干道等路段车辆乱停乱放日益突出。对于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虽经公安交管部门宣传、教育、处罚,开展了一系列的整治活动,但由于少数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遵法守规自觉性差等原因,车辆违停行为屡禁不止,极大地影响了公共交通秩序,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和生活。

二、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

设定机动车停车规定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公安厅下发通知,印发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表(2020版)》,要求全省公安交管部门依照“统一的执法标准”开展执法工作。

(一)机动车停放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4、《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对机动车违停的处罚规定

1、违反规定停车。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十)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

2、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停车。对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四)违反警告标志标线、禁令指示的”。

三、对提案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路边增设醒目标志”的提案

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驾驶人不得随意停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之规定,施划了停车泊位,也建设了停车场。对于重点路段、商业街区、医院、学校、集中办公场所等重点区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条“交通运输、住建、公安部门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之规定,设置了警示牌和禁令标志,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增加提醒标识、警示牌的数量,扩大提醒范围,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减少机动车违停、违放行为。

(二)关于“开具罚单不规范”的提案

从全市公安交警系统日常执法情况来看,对于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绝大多数公安交通警察能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能够规范填写,做到了内容准确、字迹清晰,但少数公安交警在执法中图省事、工作责任性不强,只简单填写了行为人、车辆、违法行为等部分内容,对文书中的其他内容填写不全,填写法律文书字迹潦草,让被处罚人难以辨认,影响了执法严肃性和执法公信力。对于开具罚单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予以纠改:一是加强法治理念教育,转变民警思想认识,增强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改变传统式的执法理念和粗放式的执法方式。二加强执法业务培训,组织民警学习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及法律文书制作,提高民警业务能力,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三是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对日常执勤执法开展检查、监督,对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的问题,专门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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