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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件内容

信件情况
标题 关于伤情鉴定咨询
写信人 李** 写信情况 2022-06-01
信件状态 已办理
信件内容
局长好!
请问公安机关作伤情鉴定流程是怎么样的?出院向派出所提交病例后派出所说三个月后在作,随后问了多次有可以作,不用等三个月。这是怎么情况!我查询:《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可是为什么要等待三个月?如果三个月时间恢复的差不多,那作伤情鉴定还有什么意义?伤情鉴定就是为了鉴定伤情,等三个月后鉴定的结果还准确吗?再三催促派出所一直说忙等待等待!等待!!!!这样合规合法合理吗?咨询一下领导!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庆阳市公安局 办结日期 2022-06-07
回复内容

网友你好,你于2022年6月1日在“庆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标题“伤情鉴定咨询”留言收到,咨询公安机关做伤情鉴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以及鉴定时间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安部制定印发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关于鉴定有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 24 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2.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了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具体有如下条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与案(事)件有关需要检验鉴定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应当及时委托鉴定。

第三十一条 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必要时,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本机构以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与,为鉴定提供专家意见。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或者鉴定内容复杂、疑难及检材数量较大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

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3.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鉴定时机做了如下规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上规定和标准,都是网上公开发布的,所有公民都可以查询,全面了解其规定内容。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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