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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审议通过《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来源:甘肃公安网 作者:刘伟 冯俊燕 发布时间:2011-12-13 09:50:46 浏览次数: 【字体:

    11月24日闭幕的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同时废止。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姚远,副厅长李宗锋列席会议。

    该《条例》共八章九十七条,由总则、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根据地方立法中坚持的不抵触、可操作、不重复的原则,对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未作重复规定;对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的,作了细化规定;对上位法授权地方制定的,根据本省实际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第二十七条专门对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作了规定,要求此类车辆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领取校车标牌,并要求专车专用,驾驶人应当具有连续3年以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安全驾驶经历;第五十三条增加了校车优先通行的内容;第五十五条增加了其他车辆避让校车的内容。同时,根据权责统一原则,在第九十一条增加了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即:“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将涉及源头管理的诸多环节紧密联系起来,专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详细规定,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管体系,为有效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对逃逸案件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便于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对逃逸案件的界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作了划分,使实际执法中更具操作性;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调研中的意见以及外省的做法,作了“同命同价”的突破性规定。

  《条例》的出台是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的需要,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解决新形势、新挑战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的新问题的现实需要,对于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服务保障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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